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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吴江市委员会不予立案提案审查及处理暂行办法
[ 来源:吴江政协│ 作者:本网报道│ 时间:2012/3/6 10:31:05 | 点击:32894]
  

2011712市政协十三届二十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加快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吴江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不予立案提案是指:由提案者提出,经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报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的,属于不予立案范畴的提案。

二条  属于以下内容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其它经提案委员会审查并报请主席会议同意认为不宜立案的。

第三条  经审查,在拟不立案提案中,由于案由不明确,案由和提案内容不符,建议不具体或缺乏可操作性,行文过长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对该提案提出修改建议,请提案者作进一步修改。如果提案者自愿放弃,则尊重其意愿;如果提案者愿意修改,则该提案经修改后按有关规定重新进入立案审查程序。

第四条  不立案提案,须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五条  确定为不立案的提案,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基础上,作为委员来信或社情民意信息,送相关部门,并报市委办或市政府办。

第六条  此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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