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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苏州市吴江区镇(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 来源:吴江政协│ 作者:本网报道│ 时间:2014/11/7 13:48:33 | 点击:45906]
  

  2013319政协十四届七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吴江区镇(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镇、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协镇(街道)工委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是在党委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区政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基层组织,是区政协工作的延伸和拓展。政协镇(街道)工委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积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是区政协派驻镇(街道)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协工作,在区政协常委会和镇(街道)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三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应按照有利于联系辖区的区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便于开展经常性活动,统筹安排的原则,由辖区的区政协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设主任1名,设副主任1名,组成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需要调整时,应由区委组织部门提名,由区政协常委会决定。其它组成人员调整,由政协镇(街道)工委协商提名,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根据需要,可邀请辖区各界相关人士列席工委会议或参与活动。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应按属地原则组织区政协委员开展各项活动。

第八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工作目标任务。

第九条  针对辖区内的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建设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座谈讨论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以书面材料向区政协主席会议及有关部门汇报和反映。并遵循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   紧密围绕镇(街道)党委、政府(街道办)的中心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定期听取镇(街道)、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其他重要工作的通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联系本辖区的各级政协委员,承办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反映委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督促本辖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组织和指导政协委员开展各项活动,为委员知情、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认真组织提案和社情民意征集活动,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十五条   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探索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委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推进政协镇(街道)工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十六条   承办区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和配合区政协做好专题调研、视察、文史资料征集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检查考核。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对委员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全面客观反映各种意见,凡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根据需要召开政协镇(街道)工委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政协镇(街道)工委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以政协镇(街道)工委名义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等,由主任负责审定,必要时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每年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加强日常信息的采集和上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作台账和例会制度,做好活动及会议记录,必要时需印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活动,由主任具体组织实施。根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镇(街道)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街道办)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也可以邀请区政协领导及本辖区的各级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应主动接受镇(街道)党委的领导,加强与镇(街道)人大、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和辖区内各界人士的联系,为其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应加强与区政协办公室、专委会、兄弟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辖区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组织协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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