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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精神实质 推进政协协商
深入学习《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金建明│ 时间:2015/7/27 10:36:27 | 点击:34415]
 

 

为推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总结各级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成功经验,深刻阐述什么是政协协商民主、为什么要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怎样推进政协协商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更好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把握政协性质定位,进一步明确了政协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

政协协商民主既有一般协商民主的共性,同时也有其特定涵义。之前,尽管我们一直在研究讨论和探索实践政协协商民主,但对政协协商民主始终缺乏一个准确、严谨的定义。这次《实施意见》在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政协性质定位的基础上,对政协协商民主给出了权威性的界定,指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个定义涵盖了政协协商民主的关键要素,有助于澄清分歧、统一认识。

准确理解和把握政协协商民主的实质,一是要充分认识政协协商民主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政协协商民主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此,《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党领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充分认识政协协商的主体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政协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既然是个平台,政协就只能说是协商载体,而不是协商主体,是“在”政协协商,而不是“与”政协协商。三是要充分认识政协协商民主是通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来实现的。政协的政治协商,固然是协商民主在政协的一种集中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但不仅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民主监督许多时候也通过协商来实现,参政议政更是充分体现了协商的理念和方式。三者彼此关联、互为补充,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四是要充分认识政协协商的内容是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因此必须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不仅重大问题要商量,实际问题也要商量,而且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五是要充分认识政协协商的重要原则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周恩来曾经说过,“到开会的时候才把只有少数人了解的东西或者临时提出的意见拿出来让大家来讨论决定,这是旧民主主义议会中议事的办法。”“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六是要充分认识政协协商的目的是努力形成共识。坚持商以求同、协以成事,正确把握人民政协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通过充分发扬民主,鼓励政协委员畅所欲言,促进不同思想观点交流交融,逐步增进了解、加深理解、消除误解、取得谅解,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

二、立足具体化程序化,进一步明确了推进政协协商的制度规范

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强调,人民政协履行职能要有必要的制度保证,通过制度实现规范化程序化,这样才能使各项工作保持经常性和有效性,避免随意性和流于形式。作为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一个重要举措,作为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首个制度性、政策性文件,《实施意见》把重点放在了进一步细化落实中央《意见》关于完善政协协商的要求上,功夫下在了加强政协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上。如果说中央《意见》是协商民主建设的“规划图”,那么,《实施意见》就是“继续重点加强”政协协商的“施工图”。

关于协商内容,《实施意见》在重申中央《意见》规定的政协协商“四个方面”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鼓励各级政协根据形势发展,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这为各地政协立足实情确定协商内容留下了空间。对于如何选择协商议题,《实施意见》提出要制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关于协商形式,《实施意见》对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重要协商形式进行了细化量化,完善了会议召开的程序;首次对双周协商座谈会的议题选择、会议组织、会前调研、成果运用、协商过程和成果的公开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也进行了规范,同时特别强调要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关于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实施意见》从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和政协内部选题机制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协商议题的提出;从邀请政协领导或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党政有关会议、召开情况通报会、为政协协商提供相关材料、为政协调研视察介绍情况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政协知情明政的途径;从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办法和告知党政领导同志对政协协商成果的批示、抄送落实情况等方面,进一步推动协商成果的转化。关于加强政协制度建设,《实施意见》要求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建立健全参政议政各项工作制度;研究制定规范委员履职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健全政协专门委员会与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工作机制、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服务界别协商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提案办理协商制度等。上述这些具体化、程序化的要求,从制度层面有效解决了为什么协商、协商什么、跟谁协商、什么时候协商、怎么协商、协商后怎么办等问题,必将推动政协协商民主有章可循、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三、着眼增强协商实效,进一步明确了提高协商能力的方法路径

推进政协协商民主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提高政协协商能力无疑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真正需要政协协商的问题,都是一些大事、难事、群众关心的事和全局性、前瞻性、综合性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当的专业素养、一定的思考能力,不经过深入调研,就很难提出睿智之言、务实之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人民政协“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大力推进履职能力建设,努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总书记还希望各级政协要切实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实施意见》贯彻总书记的讲话要求,对提高政协协商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落实举措。

首先,政协既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围绕决策科学化建言献策,又要为决策的有效实施凝心聚力,这使得政协的一切工作和活动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委员履行职责,首要的是承担起、履行好政治责任。《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委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的学习,在履行职责的实践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

其次,调查研究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环节,是调动委员积极性的有效形式,也是活跃政协工作的重要途径。周恩来曾指出,“政协要多组织一些调查研究工作。要使我们的建设搞得更好,首先就要实地调查,才能知道实际情况,如实反映情况,才有具体材料、具体经验可供讨论和研究。”在政协,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就没有议政权,就没有献策权。要按照《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优化调研队伍构成,采取集中调研、分散调研、蹲点调研等形式摸清真实情况,加强对调研成果的研究论证,加强人民政协智库建设,不断提高调查研究能力。

再次,政协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路线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也是人民政协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为此,政协要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密切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等界别的联系,积极组织委员参与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

最后,大团结大联合是统一战线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政协组织的重要特征。在政协成立之初,毛主席、周总理就强调要扩大代表性,增强团结面,说政协不是一盆清水,如果是一盆清水就没有意思了,政协就是要团结各个方面的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一定要发扬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优良传统,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工作原则,在工作中既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共识,又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提高合作共事的质量和水平。

(作者系江苏省政协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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