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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吴江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 来源:吴江政协│ 作者:本网报道│ 时间:2016/11/14 12:10:12 | 点击:111078]
 

20161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新决策新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苏省委、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吴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总体要求

1.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人民政协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始终把政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高度重视发挥政协的重要作用,全区政协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当前,我区正处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和积极探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重要阶段。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全面贯彻中央及各级党委要求。加强人民政协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围绕“十三五”规划实施建言献策作为工作主线,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吴江作出更大贡献。

3.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把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贯彻到政协工作中去;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诤言、谋良策、出实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充分发挥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汇聚起共襄伟业的强大力量;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动实现广泛有效的人民民主。

二、积极推进政协协商民主

4.进一步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党委、政府制定的事关地方发展大局的重大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问题,对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调整,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和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都应纳入协商范围。

5.进一步改进政协协商的形式。支持政协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变被动协商为主动协商,变事后协商为事前、事中协商。运用好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议政会等形式,使政协经常性、规范性协商平台更好发挥作用。有序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

6.进一步规范政协协商的程序。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确保政协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每年政协全会后,政协办公室提出年度协商议政清单草案,党委办公室会同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进行修改完善,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报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确定后,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印发执行。

三、着力强化民主监督实效

7.不断丰富民主监督的内容。积极支持政协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及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党委、政府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约束性指标的落实情况,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遵守政协章程以及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开展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切实帮助党委、政府改进工作。

8.不断拓展民主监督的形式。重视发挥政协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来信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拓展工作领域。适时开展协商议政“回头看”,加强跟踪问效。组织开展监督性的视察和专题调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加强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政协可应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

9.不断完善民主监督保证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构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机制、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环节,认真倾听来自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制定改进政协民主监督的办法,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主要新闻媒体要密切与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

四、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10.坚持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党委、政府每半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其他重要情况,如全区重大决策、重点实事项目建设情况等及时通报,努力为政协了解全局、知情明政创造条件。

11.支持政协开展视察活动。支持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对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重要事项、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等开展专题视察、对口视察、集中视察、异地视察。

12.支持政协开展专题调研。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安排政协全年专题调研课题,注重与重点协商议题相衔接。可以课题为纽带,有关专门委员会配合调研,与党派团体联合调研,各级政协协同调研。做好党委和政府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加强政协智库建设,建立具有政协特色的智库平台,健全相关决策咨询制度。

13.支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渠道畅通、视野独特的优势,及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支持政协完善信息工作网络,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和汇集分析机制。

14.切实做好人民政协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健全责任制度、完善办理措施,认真办理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协的意见和建议送达后,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给予答复。对政协提出的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认真办理。对政协提交的集体提案、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以及以其他形式报送的意见建议,党政分管领导要认真阅批,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党政领导对政协意见建议有具体批示意见的,党委、政府办公室要纳入督查工作范围。

1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协提案。党委、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实行开门办案、协商办理,并及时作出答复。坚持党政领导领办、督办重点提案。对政协督办的重点提案,各承办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坚持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制度。健全完善党委、政府与党政部门办理政协提案责任制,并纳入党政部门工作考核。政协可适时组织委员对一些重要建议和提案的采纳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视察。

五、更好发挥政协团结统战功能

16.进一步增进共识。把增进思想政治共识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完善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学习制度,加强对委员的学习培训,教育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在各种履职活动中更加广泛地凝聚发展共识、改革共识、法治共识、反腐败共识和价值观共识等,不断巩固已有共识,凝聚新的共识。

17.进一步促进团结。把加强大团结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开展统战工作的职责要求。尊重和保障党外人士民主权利,为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加强同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的团结联谊,密切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的联系沟通,通过各种议政平台和交流渠道,更多创造有序参与协商、合理表达诉求的条件。健全政协主席、副主席和专委会联系界别、走访委员制度。注重发挥政协文史资料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功能作用。党委要统筹安排政协的对外交往工作。

18.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政协委员要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敢讲话、讲真话、讲有用的话,多做为民发声、解疑释惑、化解矛盾、扶贫济困等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广交、深交党外朋友。深入开展政协委员接待群众等活动,加强同基层一线和界别群众的沟通联系。

六、注重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

19.切实把政协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做到“三在前”“三在先”,即重大决策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重要地方政策时要先协商后提请审议。健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机制。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建立健全议题共同确立、计划共同制定、人员共同参与、实施共同推进的政协协商工作机制。

20.健全政协知情明政制度。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区委常委会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党组成员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政协领导同志或政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党政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邀请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建立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制度,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组织情况通报会,请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协商活动举办前,有关部门应提供需要协商的相关材料。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专项民主监督,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

21.党政领导积极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听取大会发言,参加委员分组讨论。根据议题需要,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参加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议政会等重要协商会议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活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与委员互动交流。

22.尊重和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支持和鼓励委员在协商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委员参政议政需要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纪检监察和司法等机关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委员作出处理的,要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委员所在的政协组织通报。

七、认真抓好政协自身建设

23.切实加强政协履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政协组织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努力使人民政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24.合理设置政协界别。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政协界别。研究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依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开展带有界别特色的各项履职活动。健全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服务界别活动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25.优化委员构成。完善委员推选提名工作机制,改进委员产生机制,严把委员素质关,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严格会议请假制度,统计委员履职情况,定期向党委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并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委员每届任期内就履职情况向本级政协报告的制度。强化廉洁自律,逐步建立委员履职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完善委员履职评价激励机制,按规定对优秀提案、调研视察报告予以表彰。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充分发挥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机关、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

26.重视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支持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和省、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合理设置专门委员会。注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和业务素质,注意选拔德才兼备、热心政协工作的同志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政协要积极探索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式,切实增强工作活力和成效,使其成为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部门。

27.重视发挥基层政协组织的重要作用。政协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在党委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组织,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工作机构,也是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依托。要从我区各镇(街道)规模、经济结构、人员构成等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对镇(街道)政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工作委员会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政协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享受正科级待遇,并配备副主任。政协镇(街道)工作委员会成员由3-5名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热情高、能力强的委员组成。区政协要切实加强对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各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将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支持“委员之家”建设,为其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作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探索研究,充分发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八、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28.加强党政工作与政协工作有效衔接。切实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区委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至少开展一次对政协履行职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支持政协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强化政协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建设。注重政协机关建设,加强政协机关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加大政协机关干部对外交流力度。

29.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健全政协重大工作向党委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党委成立的政协换届领导小组应有政协党组负责同志参加。党委有关部门在换届研究界别设置,政协委员特别是继续提名的委员,常务委员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额和人选,以及届中人事调整等问题时,应认真听取政协党组意见。

30.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支持政协开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与探索。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工作、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校教学计划。要重视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宣传,把对人民政协的宣传列入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形成有利于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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