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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来源:吴江政协│ 作者:本网报道│ 时间:2020/2/17 13:03:25 | 点击:11746]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吴政办〔2020〕15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江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吴江支行、吴江银保监组制定了《吴江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3

(此件公开发布)

 

吴江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2028号)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政策意见》(吴政发〔202016号)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金融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结合吴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第一条 各银行机构积极向上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中小微企业的流动性需求,各银行机构要增加临时、额外的流动性支持。

第二条 原则上银行机构对“三必需一重要”中小企业(以

工信局名单为准)的存量贷款续贷利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鼓励苏州农商行及其他各银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

第三条 充分发挥再贴现、再贷款资金作用,对于“三必需一重要领域,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利率的、银行机构办理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2.75%的,协调上级人民银行分别给予全额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第四条 人民银行负责按月统计各银行机构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贷款利率,对有异常波动的银行机构及时进行诫勉约谈,确保2020年全区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及2020年全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确保企业续贷不受影响

第五条 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排摸疫情期间贷款到期的中小微企业,主动与企业对接,提前形成初步续贷意见及时传达至企业。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鼓励银行机构通过主动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罚息、征信保护等措施予以支持。

第六条 充分发挥区国资中小企业互助周转基金作用,对全区中小微企业的转贷费率下降10%,对“三必需一重要”重点领域企业的转贷费率下降20%,努力缓解企业转贷困难。

加大保障性金融服务力度

第七条 支持苏州农商行及其他各银行对涉及应对疫情的重点授信审批项目,即报即审即批,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实现当日授信到位。

第八条 加快商业银行企业单位账户开户时间,对捐赠单位和防疫企业的专用账户实行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保证企业的防疫专用账户资金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建立金融顾问常态化的定期走访工作管理机制。成立区金融服务顾问工作组,指导金融机构制定走访工作计划,督促开展常态化集中走访活动。

第十条 加快对接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组织银行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各银行指定专人负责线上远程为企业提供贷款申请咨询服务。

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各银行机构进一步增加对“三必需一重要”和疫情防控重点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上述领域中长期贷款投放,适当放宽各行不良率容忍度。

第十二条 切实帮助区内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通过民营企业发展引导基金开展纾困、协调银行机构稳贷增贷等多种措施帮助因疫情产生困难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鼓励苏州农商行及其他各银行发放专项贷款支持本地上市公司,并确保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主动对接服务重点拟上市企业,协助企业解决疫情期间面临的实际困难,重点协调区镇、职能部门、银行机构等尽早完成上市募投项目土地供应、项目审批、专项贷款等工作,不因疫情影响企业上市进度。

简化外汇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第十五条 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第十七条 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建立政策保障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会商督查机制。区政府办(金融办)、人民银行吴江支行、吴江银保监组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政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定期对企业反馈的问题进行督查,确保各金融机构将政策执行到位。

第十九条 考核激励机制。调整2020年度银行考核办法,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指标比重,并将贷款利率下浮情况纳入定性考核指标项目,正向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监测研判机制。各金融机构每周向人民银行上报防疫金融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贷款利率、续贷金额、担保余额等数据情况,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并视情对相关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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