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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 来源:吴江政协│ 作者:本网报道│ 时间:2021/5/14 10:30:22 | 点击:42301]
 

(2008年7月16日政协十三届三次常委会议通过;2013年3月19日政协十四届七次常委会议修订2021年4月1日政协十五届三十五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吴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协商决定下届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增加或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五)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六)执行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七)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苏州市吴江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八)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九)决定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增补区政协委员,或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的规定、决议,自觉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应于会前五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审议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协商讨论中共苏州市吴江区委、区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全国、省、苏州市和我区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听取中共苏州市吴江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提交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其他报告。

(六)听取部分政协常委、委员履职报告;听取部分部门、单位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视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相关领导、有关政协委员、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亦可邀请住吴江的省、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和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可根据议题需要,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采取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的方式进行。分组原则上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在全体会议上,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请假手续并经同意。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和部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必要时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简报。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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