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丰富政协履职形式,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结合我区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提案办理协商应突出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成为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区政协机关要做好协商计划、组织、协调、督办、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坚持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创新协商形式为手段、以完善协商机制为保障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贯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协商可以是提办双方协商,也可以是多方协商。区政协机关可以召集多个提案者或提案承办单位进行集中协商;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召集多个提案者开展集中协商。在提交提案前就所提案由和建议进行咨询协商;在审查提案时就能否立案进行沟通协商;在办理提案前就办理工作进行交流协商;在办理过程中就办理进展进行督促协商;在办理答复时就满意程度进行反馈协商;在办理结束后就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可采取会议座谈、调研视察、现场办理、登门走访、电话沟通、信函征询、网络协商、当面协商等多种方式。
第四条 提案形成过程中的协商引导。提案者提交提案前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商,通过调研、咨询等方式全面掌握情况,提高提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相关单位应为提案者了解掌握情况提供方便,提供咨询服务,做好解释说明,协助提案者对提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条 提案立案审查协商。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标准逐一审查,审查立案过程中积极与提案者沟通,征求提案承办单位意见,协商确定所立提案及提案的主办、会办、协办单位。对需要修改、并案和不予立案的提案,均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按标准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
第六条 提案交办协商。建立党委、政府和政协联合交办提案机制,共同召开提案交办会,落实提案承办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做好落实提案办理责任的协商。提案交办环节设置交办、改办、再交办程序,供有关各方充分协商,提高提案交办的准确性。
第七条 重点提案遴选督办协商。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与承办单位和有关方面协商,提出重点提案和督办方式,报主席会议审定。选定的重点提案由区政协办衔接区委办、区政府办汇总印发,分层协调督促承办单位办理。分层协商督办重点提案,坚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阅批督办、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协商督办、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现场协商办理、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督办机制。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委办、区政府办对领导批示和重点提案开展联合督办,促进办理落实。
第八条 提案经办协商。提案承办单位要把与提案者的面对面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做到先协商再办理、先协商再答复,通过面谈交流、座谈调研等方式,就提案建议可行性、办理方案、办理结果等与提案者充分交换意见。提案主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会办、协办单位的沟通协商,统筹协调提案经办工作,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提案者应积极参与提案办理协商,及时反馈提案办理意见。承办单位要主动对接政协开展的协商活动,通报情况,提供材料,协助调研。对反应问题比较集中、办理难度大的提案,政协提案委员会商请区委办和区政府办,组织相关提案的提案者及有关方面代表,采取联合走访、共同调研、集中座谈等形式与承办单位开展协商,拓宽办理思路,提升办理成效。
第九条 提案办理结果反馈协商。各承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提案办理工作,及时沟通了解提案意图,答复提案者的咨询,反馈提案办理信息,协商提案办理工作有关事项。承办单位在答复提案办理结果前,先向提案者通报情况,协商沟通,再作出正式答复。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商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完善工作后重新给予答复。
第十条 提案工作的协商监督。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运用提案工作,加强民主监督,积极构建协商式监督平台。建立提案工作双向评议制度,区政协组织部分提案者,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协商评议,并听取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工作的评价和建议,双向交流,双向促进,提高提案质量,完善提案办理机制,增强提案办理实效。
第十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考核。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和绩效考核体系。提案承办单位在当年办理任务完成后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情况,办理情况报告应包括:1.本单位所承办提案集中反映的问题及意见建议;2.本单位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做法和经验体会;3.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4.提案建议被采纳落实的情况;5.提案建议未能采纳的原因;6.与提案者联系沟通和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情况;7.提案答复意见公开的情况。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提案委联合对提案办理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领导。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主席会议定期研究提案工作,协商督办重点提案;政协领导带头调研、视察、协商督办重点提案,联系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区委办、区政府办要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协调,区政府办每年向区政协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支持政协组织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区政协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承办单位,凝聚提案办理协商合力,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承担政协提案办理协商的具体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全面提高提案办理协商水平。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苏州市吴江区委、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承担。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