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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 来源:吴江政协│ 作者:本网报道│ 时间:2021/5/18 10:23:26 | 点击:47009]
 

2004年7月8日政协十二届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2013年3月19日政协十四届七次常委会议修订;2021年4月1日政协十五届三十五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与组建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人选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经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按组建专门委员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个专业小组进行活动。专业小组的设置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委、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口协商,通报工作情况,交换意见,交流资料和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联合开展调研和视察活动。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对调查研究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在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积极加强对“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的挂钩联系、指导推动,努力发挥自身优势,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第十  专门委员会应重视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各专门委员会收集的社情民意,经整理送办公室,由秘书长报主席决定后向区委、区政府报送。

第十  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委会。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听取情况,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精心组织好各类会议和活动。会议须作记录,活动应建立台帐。

 

第四章      

 

第十  本通则经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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