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9日政协十四届七次常委会议通过;2021年4月1日政协十五届三十五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苏州市吴江区镇(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镇(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协镇(街道)工委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积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协工作,在区政协常委会和镇(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三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应按照有利于联系辖区的区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便于开展经常性活动,统筹安排的原则,由辖区的区政协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组成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需要调整时,应由区委组织部门提名,由区政协常委会决定。其它组成人员调整,由政协镇(街道)工委协商提名,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根据需要,可邀请各界相关人士列席工委会议或参与活动。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根据区政协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镇(街道)政协工委的年度工作、学习及相关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组织委员及各界代表人士,围绕镇(街道)中心工作和辖区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视察和建言献策活动,广泛凝聚共识。
第九条 联系辖区各级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积极向区政协和镇(街道)党(工)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条 组织委员撰写提案,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办理委员提案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实践,开展“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精心选题,有序协商,注重成果转化,并指导好下属村、社区开展协商活动。
第十二条 承办区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和配合区政协做好专题调研、视察、文史资料征集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检查考核。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政协镇(街道)工委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全面客观反映各种意见,凡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以政协镇(街道)工委名义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等,由主任负责审定,必要时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台账和例会制度,做好活动及会议记录,必要时需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经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