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市政协十三届十五次常委会议通过;2021年8月5日区政协十五届三十六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提案择定和办理的工作程序,推动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加大对重点提案的督办力度,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标准:
除符合提案立案标准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标准:
(一)反映问题重要。提案所提内容围绕区委和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建议切实可行。提案反映情况真实清晰、分析透彻,建议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前瞻性,有利于促进党政部门改进工作,对党委、政府工作决策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预期效果较好。提案经办理落实后,预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择定:
(一)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在提案审查过程中,按照重点提案的标准,遴选出一定数量的提案,作为重点提案的备选提案;
(二)重点提案初选方案,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三)闭会期间的提案,如有符合重点提案标准的,亦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
(一)重点提案经主席会议审定后,报请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提出批办意见;
(二)承办单位接办重点提案后,要按照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主持办理;
(三)办理过程中,应坚持开门办案,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采取登门走访、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形式,推动办理,保证质量;
(四)重点提案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意见,并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由主办单位负责统一答复提案者;
(五)重点提案一般要求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在征得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或区委办、区政府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一个月)办结或完成“一次答复”。后续进展可于“二次答复”时向委员报告,“二次答复”一般在每年11月进行;
(六)承办单位在拟定重点提案的正式复文前,应向阅批重点提案的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并报送领衔督办的区委、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听取意见。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重点提案的督办坚持发扬民主、加强协商、讲求实效、注重落实的原则;
(二)党政主要领导、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区政府分管领导领办重点提案;
(三)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协助领导做好重点提案领办、督办工作;
(四)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的领导应主动向督办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听取意见。督办领导可以根据办理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召开协商座谈会、实地视察调研、民主评议等形式,帮助解决有关问题,推进提案成果的转化。还可以邀请提案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督办。
第六条 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做好重点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对办理后产生较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提案,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