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研情况: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法律框架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其主要特点表现在:灵活便捷、低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解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题分析:
现在大量民商事案件直接进入诉讼,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消耗了大量国家的司法资源,严重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学习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实践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被证明是一个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三、具体建议:
(一)我区建立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服务组织体系:在我区、乡镇级政府设立专门人民调解中心,村、社区配备兼职专业人民调解员,依法专职负责民事非诉讼调解工作。在区乡镇层面,确立政法部门牵头、一人统筹、各部门配合的工作模式,推动调解中心一体化运行。在村、社区级层面,立足“服务+治理”职能定位,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米,通过调解有效化解民事矛盾;以行政机关分管条线及职权范围划分,在其基层部门设置调解科室,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必经的调解程序,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对涉及依法可以调解的事项,有义务且应当组织调解,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涉民事、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纠纷,比如:由住建部门调解物业纠纷,由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纠纷,由劳动监察部门调解劳资纠纷等;发挥公职律师作用,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立以公职律师为主体、专职执业律师为辅助的社会性人民民事调解组织,为民提供免费非诉讼调解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如商会、协会等),人民团体(如妇联等)的自身优势,发挥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广泛性和亲和力,通过多方位、多渠道、多途径的非诉讼调解方式化解民事矛盾纠纷。
(二)我区应当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经费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考核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等配套措施。
(三)针对我区非诉讼调解人员还存在专业性不足的问题,必须从源头上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素养,加强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工作,由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对各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培训等工作。
(四)加强我区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自助媒体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和功能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通过完善我区非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我区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