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苏州市吴江区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
(2021年11月23日区政协十五届三十七次常委会议通过;2024年1月4日区政协十六届十二次常委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根据2023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政协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把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为吴江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中谱写吴江新篇章贡献智慧力量。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政协章程作为行为准则和基本依据;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民生改善、增进人民福祉作为着力重点,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弘扬“团结—批评—团结”优良传统,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心聚力。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等。
第六条 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民生工作和社会治理重点难点问题,包括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九条 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
第十条 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提出的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和学习讨论区委书记在会议上的讲话,听取和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区人大全体会议、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协商讨论安排依照会议议程和日程进行。
第十三条 常委会议专题协商。按照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相关专委会承办,办公室配合。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专题协商。按照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相关专委会承办,办公室配合。
第十五条 远程协商会。在区政协机关设主会场,在镇(街道)工委设分会场,参会人员通过场内发言与场外网络视频连线方式参与协商讨论,相关专委会承办,有关议题联合民主党派、区工商联、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共同承办,办公室配合。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
第十七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针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小范围深度协商,办公室或相关专委会承办。
第十八条 界别协商。以界别、专委会为依托,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同党政有关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期间举行的界别小组讨论、界别联组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各界别根据需要组织相应的协商座谈会。
第十九条 对口协商。各专委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委员同党政有关部门座谈协商。
第二十条 网络议政。各专委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在网上履职平台开设主题议政群,组织委员协商议政。
第二十一条 谈心谈话交流。落实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相关部署和区政协党组工作安排,围绕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区政协党组成员和党员委员同党外委员谈心谈话交流,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加强引导。
第二十二条 联动协商。发挥人民政协制度整体优势,对涉及全区和镇(街道)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区政协、镇(街道)工委开展联动协商。
第二十三条 党派团体协商。研究搭建民主党派在政协开展协商的平台,做好政协协商同政党协商有关活动在协商议题、时间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组织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协商议事工作。统筹推进协商议事室、特色委员工作室、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三位一体”建设,用好管好特色委员工作室,持续推进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机融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协商。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制定协商计划。上一年第四季度,面向全体区政协委员、专委会、党派团体、镇(街道)工委及党政有关部门等征集协商选题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起草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按程序报批后,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联合发文组织实施。年度协商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议题。
第二十七条 开展调查研究。坚持不调研不协商,重要调研活动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带队。根据议题需要,组织党政有关部门、党派团体、镇(街道)工委、专家学者等开展联合调研。综合运用集中调研与分组调研、网络调研与实地调研、座谈交流与个别了解、定向调研与随机走访、典型剖析与抽样分析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对有关重点协商议题持续跟进调研。调研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起草调研计划、召开内部讨论会,形成成绩清单、问题清单、建议清单,起草调研报告。做好同协商工作的衔接,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开展协商的背景资料或会议发言。推进委员自主申报调研。
第二十八条 做好协商准备。精心制定协商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提前通知参会人员。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细化议题设置。收集整理议题所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背景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或专家发言材料等,视情提前印发参阅。在充分准备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做好各项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领导出席,邀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听取委员大会发言,邀请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委员联组讨论、专题座谈,听取意见建议。开展界别协商,组织小组讨论。通过体现大会共识和成果的会议决议。邀请住吴江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列席。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特邀代表人士等列席有关会议或活动。
第三十条 常委会议专题协商邀请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常委进行分组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与会党政部门负责同志介绍相关情况。镇(街道)工委负责人、不担任常委的区政协各委室副主任等列席,视情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主席会议专题协商邀请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听取建议,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安排委员现场发言或视频连线发言。区政协党组成员、各委室主任、有关委室副主任等列席,视情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远程协商会安排相关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群众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发言,提出意见建议。视情邀请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听取意见、互动回应。
第三十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注重全过程推进。在交办环节,严格落实责任。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建议的吸收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通过组织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民主监督等形式进行跟踪督促。向区委区政府领导书面摘要重点提案。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区政府副区长领办重点提案,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党组成员以及专门委员会督办重点提案。
第三十四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需要由主席会议成员或区政协党组成员主持,政协相关界别专家参加,视情邀请其他相关专家和部门有关同志参加。协商研究议题牵头人介绍情况,与会人员深入讨论,完善研究成果并在协商中推动成果转化为工作措施。
第三十五条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有关副主席、专委会负责同志和界别委员代表参加,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与讨论。
第三十六条 对口协商由各专委会与对口联系的党政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后确定议题,组织相关委员参加,协商中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通报情况、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结合起来。
第三十七条 网络议政鼓励委员积极参与,可以与其他协商议政活动并行举办,主席会议成员和相关专委会负责同志参与其中,加强引导、鼓励讨论,增强网络议政实效。
第三十八条 谈心谈话交流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交流对象以所联系界别的党外委员为主,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各族各界人士代表等。谈心活动可以结合参加各类会议、视察考察调研等进行,不拘形式,不拘主题。
第三十九条 区政协、镇(街道)工委开展联动协商,可以围绕一个议题专门协商,也可以配合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专题协商等重点协商活动予以安排。注重把联合开展调研、民主监督等同联动协商结合起来。可以在镇(街道)工委设分会场,组织各级政协委员参与协商。
第四十条 “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主要由相关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参加,也可视情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等参与。协商议事活动由各“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平台召集人组织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在相关协商活动中,探索以委员自主报名,邀请议题相关方、利益相关方代表和有关专家,或在协商事项相关的领域、区域的一定范围基层界别群众中随机抽选等方式确定参加人员。相关议题考虑邀请看法不尽相同的人员参加。可以邀请镇(街道)工委负责人、挂钩政协委员、各界人士代表等旁听相关协商会议。
第四十二条 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协商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报告,集中反映会议在建言资政、凝聚共识上的成果,按程序审批后报区委区政府并送有关部门。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意见建议可以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探索以界别或专委会集体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对协商互动中有共鸣、有承诺的事项,加强对接联系,了解办理进展。办公室和专委会主动与党政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信息,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情况。加强同党政督查部门的联系,研究进一步改进成果运用的举措。办公室建立相关部门采纳落实建言建议情况台账,及时向建议主要提出人员反馈。
第五章 协商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专题协商。聚焦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讲对策,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四十四条 平等协商。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以诚待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
第四十五条 有序协商。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遵循规则、理性有度开展交流,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形成既畅所欲言、又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第四十六条 真诚协商。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海纳百川、集思广益、体谅包容,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第四十七条 有效协商。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讲真话、讲短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后看法还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协党组要在政协协商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年度协商计划、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区委请示,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主席会议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以落实年度协商计划为重点组织实施好各项协商工作。
第五十条 更好发挥政协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委员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不断增强专业协商能力,共同推进协商工作。支持委员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业务学习,参加专业性培训,精准把握政协履职方式方法,在参与协商工作实践中经受教育和锤炼,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真正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全面提高建言建在需要时、议政议到点子上、监督监在关键处的水平。
第五十一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协商议政创造条件。专委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区政协机关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开展协商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十二条 加强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建设,深化科学理论指导,组织开展协商文化交流研究和学习培训等,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五十三条 加大对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履职平台等,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展现委员协商履职风采,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大力支持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四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区委《具体办法》精神,以及政协有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