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区政协十四届十三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
为切实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委员履职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苏州市吴江区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届期内政协委员、常务委员的调整,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委员规模、地区部门、党派团体、界别民族、党内外比例等因素,做到规范、有序、合理调整。
第二条 区政协委员、常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调整:
(一)因工作变动调离吴江区域的;
(二)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免去党内或行政领导职务,不能继续代表原界别的;
(三)本人提出辞去委员资格并经区政协常委会审议同意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而无法履职的;
(五)届期内逝世的。
第三条 区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辞去委员职务对待:
(一)在届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区政协全委会议的;
(二)无故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各类调研视察、学习报告会、情况通报会、议政座谈会等活动的;
(三)取得外国国籍的。
第四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辞去常务委员对待:
(一)涉及本办法第二条或具第三条任何一款的常务委员;
(二)在届期内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政协常委会会议的;
(三)其它原因按自动辞去对待的。
第五条 区政协委员、常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撤销委员资格处理:
(一)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因涉嫌违法犯罪的;
(三)其它原因作撤销处理的。
第六条 需要调整、处理的政协委员及常务委员,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正式实施,解释权属吴江区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