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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政协“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规则(试行)
[ 来源:吴江政协│ 作者:本网报道│ 时间:2021/4/8 10:41:17 | 点击:48667]
 

2021年3月17日区政协十五届五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政协关于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部署,根据省政协《“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规则(试行)》和苏州市政协有关要求,结合吴江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推进“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坚持服务群众,真正让群众参与进来、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必须坚持双向发力,更好建言资政、凝聚共识;必须坚持开放共享,融协商议事室、委员之家、社情民意联系点功能于一体;必须坚持注重实效,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探索创新。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区政协是镇(街道)、村(社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建设与运行的责任主体。成立区政协推进“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镇(街道)、村(社区)、界别、企事业单位开展“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道)政协工委是本区域“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建设与运行的实施主体。要坚持在同级党委(党工委)指导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向党委(党工委)请示汇报制度,依托委员之家、基层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活动中心等设立镇(街道)和村(社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做到有阵地、有标识、有制度、有流程、有活动、有实效。通过单独建、联合建等多种形式,推动村(社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全覆盖,在此基础上重点打造一批示范协商议事室。

第五条  各镇(街道)“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由政协工委主任或分管政协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并主持。行政村(社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可由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联系该行政村(社区)的政协委员组织并主持。企事业单位“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可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或联系该单位的政协委员组织并主持。

第六条  以单建、联建等方式,推动政协界别建好用好“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界别委员小组组长或相关专委会领导组织并主持界别“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

 

第三章  协商主体

 

第七条  参加协商议事人员通过单位推荐、联名推荐、自荐等方式产生,必要时报同级党组织确定。参与“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人员应包括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利益相关方和有关方面代表人士,可邀请党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技术人士等参加,视议题合理确定协商主体的规模,直接利益相关群众应不少于 50%。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八条  涉及地方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可纳入协商。协商内容要契合党政所需、群众所盼、政协所能,聚焦党政关注的要事、民生改善的实事、社会治理的难事,主要为: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重要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益事业;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民生问题和实际困难;其他应当纳入协商的本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内容。

 

第五章  协商程序

 

第九条  确定协商议题。采取党政点题、委员荐题、群众出题、网格筛题等方式多渠道征集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比选基础上,确定切口小、大视角、针对性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由同级党组织审定并报区政协指导组备案。

第十条  开展协商调研。坚持不调研不协商,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委员及相关人员深入一线察实情、深入群众听民声、深入研讨出真知,摸清政策规定、摸清实际情况、摸清意见建议。对协商议题中的敏感问题、多年积累的难题等,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相关情况,提前与相关部门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组织协商讨论。坚持规范有序、简便易行、互动交流、民主集中,按照审定的议题、规定的协商主体深入开展协商议事。协商后及时汇总整理协商意见建议,以协商建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协商议事成果。

第十二条  转化协商成果。建立健全协商议事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推动协商议事成果转化为党委政府决策、民生实事项目、改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未达成共识的协商议题,经同级党组织批准,可安排再次协商,同一议题协商次数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  规范协商档案。建立健全“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从确定协商议题、开展商前调研、组织协商讨论、转化协商成果等全过程档案资料。

 

第六章  协商频次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每年开展协商议事活动3次以上;行政村(社区)协商议事室每年开展协商议事活动2次以上;界别“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依托专委会以相应界别名义开展,每个专委会每年开展协商议事活动1次以上;企事业单位“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至少开展1-2次。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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