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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做好工程渣土管理的建议
[ 来源:吴江政协│ 作者:本网报道│ 时间:2024/5/23 15:13:27 | 点击:7767]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苏州迎来了新一轮的重大发展机遇,苏州吴江区走进了区域发展的中央舞台。近年来,一大批包括基础设施、生态治理、民生实事和城市功能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集中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既遇到了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方面的挑战,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如工程渣土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工程渣土管理本就是城市管理工作中难点,重点项目的密集开工建设,导致短时间内工程渣土数量猛增,在巨大利益的驱动和原有相对比较粗放的管理模式惯性思维下,一个时期内私拉乱运、随意倾倒、偷倒乱倒行为屡禁难止,同时工程渣土消纳也存在较大问题。这些显然与一体化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是截然不相符的,也受到了中央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关注,还与文明城市建设和百姓安全健康息息相关。

本提案针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工程渣土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违规倾倒并溯及全流程剖析,分析问题成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举措,以期破解工程渣土管理难题,切实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迈向精细化和高质量。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渣土属于建筑垃圾的一种,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本文所称工程渣土主要为工程开挖出来的弃土(泥浆固化后参照工程渣土管理)、拆除各类建筑物后产生的砖石、碎水泥块等可作为场地基础、便道回填利用类建筑材料。当前,在工程渣土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偷倒乱倒仍有发生,处置管控手段有限。由于渣土产生者、运输者为追求最大经济利润,常常为逃避监管出现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工程渣土现象,2023年上半年,发生自上海市向我市各区镇板块,尤其是省际交界之地太仓、昆山等地跨越苏沪偷运偷倒大量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违法团伙气焰嚣张,采取事先侦查、破坏监控、午夜过境、遮挡车牌、破坏围挡等恶劣手段,虽然成功抓获,但整体上来说,对工程渣土的联合执法、从严打击和处置管控手段仍然有限。

(二)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导致不惜以身试法。执法部门对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比于违法获利还是偏低,加之一些渣土经营运输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违规引起的法律后果缺乏应有的认识,甚至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强行冲关、快速行驶等逃逸规避处罚,并呈现团伙分工协作阻挠执法的新趋势。

(三)协作监管存在漏洞,部门联动有待加强。渣土车辆运输大都在夜间进行,由于夜间监管力量薄弱,随意倾倒问题往往也发生在夜间。

(四)长效机制不够完善,治根治本亟需破解。当前渣土管理仍处在靠突击整治的层面,一直没有走出“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长效化、常态化、长期化的举措不足,难以取得根本性突破。

(五)隐藏非法利益链,成为腐败高发领域。围绕渣土非法收、运、处各环节,形成了一条牵涉众多的利益链。由于渣土运输费按次结算,运输车队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周边地区“地接”的带领下就近非法偷倒乱倒、多拉快跑,有较强的隐蔽性、流动性和随意性。

二、偷倒乱倒的危害

偷倒乱倒工程渣土对市容环境、健康卫生、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的显性和潜在的危害非常巨大,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影响市容环境。由于渣土的运输都需要大型车辆,因此很多偷倒的地点都位于主要道路的两侧,这些渣土堆不仅有碍市容观瞻,如遇到晴天起风,尘土会飞扬到周边建筑和马路上,如遇到雨天,则会导致泥水四溢,严重破坏市容环境。

(二)危害土壤环境。调查了解,大部分偷倒的渣土主要来源分别是周边城市(上海、杭州)的地铁工程产生的地铁盾构渣土以及大型工程开挖地下产生的弃土等。盾构土不仅成分复杂,有石块、砂砾、沙子等,且因地铁施工时的工艺需要,富含泡沫剂和高分子聚合物等化学成分,并有可能还有其他危险废物,如不经环保处理直接填埋,极易导致土壤结构变化,并带来二次污染;而地下开挖产生的弃土,因来自地底深处,是不适宜直接用于种植的,在查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较多偷倒的渣土往往被用于退渔还田、土地复耕等,对耕地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破坏水利设施。一些通过水路运输的渣土,往往被直接倾倒在河堤边,部分渣土不慎堵住了行洪排涝和水利设施,严重影响了设施的正常运行,一些水利设施更因此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四)埋下安全隐患。有部分通过水路运输的渣土会被直接偷倒入航道或湖泊内,会造成湖滩淤积,航道变浅,对过往船只的航行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此外,倒在路边和路面的工程渣土也影响了道路的通行功能,车辆因此发生打滑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五)打破供需平衡。原先本区域内产生的工程渣土经由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可以用于一些工程建设,基本能实现本区域内的渣土供需良性平衡状态。但是大量的外来偷倒渣土到来后,打破了这一局面,使本区域内建设项目产生的渣土无法合理利用,只能进入政府指定的消纳点、浪费有限的消纳资源,如此恶性循环进一步加剧了渣土管理的难度。

三、问题分析:

渣土管理本就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难点,伴随着周边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快速扩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数量日益增多,但处置渠道有限、难以及时跟进,渣土的处理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巨大的利益驱动了部分跨省(市)随意倾倒、偷倒乱倒行为,而吴江区临近沪苏浙三省(市),水陆交通便捷,客观上成为不法分子倾倒工程渣土的觊觎之地和“第一站”。通过案例剖析,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有:

(一)外来渣土剧增成问题之源。近年来,周边的上海、杭州等城市每年基建投资不断增长,年均产生的建筑垃圾均在1亿吨以上,然而本区域内可供调剂的渣土消纳点却在逐年减少,因此无法在区域内对渣土进行平衡处置,放纵出境违法处置行为的发生,导致跨省(市)违法偷倒行为与日俱增,在查处的偷倒案件中,大部分工程渣土都来源于上述两个城市。

(二)基层执法处罚权限有限。镇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下放了一批行政处罚权,但在实践中城管执法人员无法跨区域执法,导致对外来入境违法处置链条中的出土点无法进行处罚;城管执法人员无法跨系统行业执法,导致对后台遥控组织者和踩点“渣土黄牛”等相关责任方进行处罚。

(三)一线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实际负责查处偷倒渣土的有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偏少、无法满足现场及时有两名执法证的正式队员规范执法需求。每年查处涉及渣土偷倒的案件较多,且渣土偷倒行为往往发生在后半夜,需在夜间安排人员定点巡查;渣土偷倒一般都是团伙作案,车队最多时可达100多辆,执法力量的不足直接影响案件查办的力度。

(四)惩处力度震慑远远不够。目前对偷倒渣土行为进行查处,主要的依据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是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处罚对象大多是运输单位,极少对施工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处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处罚的上限分别是3万元和5万元,尽管在实际执法中大多采取顶格处罚,但相比渣土偷倒丰厚的利润,未能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监管体系缺位不到位。在工程渣土管理上缺乏系统、全面的管理理念和体系。施工单位未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新固废法施行以来,极少有工程施工单位主动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上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进行备案。在推进综合利用,加强渣土处置设施、场所建设方面存在不足,也是问题解决的关键。

(六)科技智慧化管理投入不足。仅靠大量“人”来严防死守,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也难以实现对渣土的精准管理、高效处置,缺乏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无法对所有的建设工地、运输车辆、消纳场所进行全方位一体化监管。供需信息不对称,就地平衡利用不充分,也导致工程渣土的综合利用率低下。

(七)跨界联合执法机制不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沪苏浙三地的相关部门签订了执纪执法的合作协议,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存在具体操作细节仍需完善、信息共享不够充分等问题,影响三地合作执纪执法的实际效果。

四、具体建议:

针对吴江区域工程渣土偷倒乱倒现象屡禁不止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以生态绿色发展的政治高度,从回应民生关切、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等角度,聚焦偷倒乱倒渣土突出问题,切实强化党建引领,推进机制体制建设,深化一体化联防联治,统筹执法力量、齐抓共管,推动信息共享、综合治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管“土”尽责,真正使城市精细化管理迈上新台阶。

(一)强化源头管控治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渣土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渣土产生、运输、利用和处置,同时加强工程渣土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依托苏州市级工程渣土运输监管信息平台,形成工程渣土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吴江区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安全、规范、平稳、有序发展,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二)完善专项整治机制。建议在区级层面形成统一的整治机制和相关机构,规范渣土“两点一线”管控,许可核准,从出土、运输到纳土层层把关,对未经许可的违法处置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相关机构可以牵头公安、交通、水务、建设等部门协同共管、统筹联动,有效控制渣土偷拉、乱倒等违法(规)行为,提升渣土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同时,抽调各方面执法力量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吴江区不定期组织各个板块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重点区域和点位进行“盯守+巡查”,以最严的措施,最大的力度,坚决打击渣土领域违法行为。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工程渣土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在施工前需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主管单位报备,出土和纳土须提前申请备案,一个项目、一个标段(地点)原则上一个申请,一家运输企业同一出、纳行为,申请和渣土处理方案通过核准后获取工程渣土处置证,并严格按照方案妥善处置。

(四)构建严管严控高压态势。针对渣土车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夜间的特点,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机制,公安、交通、水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联合执法打击渣土偷倒乱倒、无资质运输等违反工程渣土管理的相关违法行为。加强跨区域联合执法,守好陆路、水路两道防线,严防外来渣土入境;切实建立对产生渣土的工地源头、中间运输环节和末端消纳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对偷倒渣土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特别是对于一些渣土车违规后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暴力抗法、聚众滋事阻挠执法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性质恶劣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进一体化联合执法合作。针对跨界偷盗渣土的违法行为,要依托《长三角沪苏浙际毗邻区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共同管辖协作框架协议(2021—2023)》以及毗邻区域共同管辖执法协议,健全渣土跨区域跨部门管理执法协同机制,加大跨区域(省、市)渣土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案件线索收集,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跨区域偷倒、车辆抛洒滴漏、“加塞”偷倒等多种违法行为,通过共享信息、异地办案、及时移送等举措推进跨区域渣土管理整治。同时,大力推动“行刑衔接”,寻求个案突破,深挖黑中介、黑地接,打断工程渣土非法处置利益链。

(六)创新“土方银行”渣土消纳。以集中消纳为重点,协调建设、土地、交通、城管、环保等部门统筹加强对工程渣土的处理利用。建议可以高标准建设“土方银行”,架起供需交易平台,调动纳土点参与积极性,解决倒土、存土、用土三方难题,走出以往工程用土“无土可用”“无处可倒”的窘境,促进渣土资源实现“绿循环”,让“无废城市”建设成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新名片。

(七)引入“技防”信息化监管。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依托渣土处置信息平台进行监管,引入车载定位系统(GPS24小时在线)、卡口视频监控、无人机影像等“互联网+”信息化管理手段,打破部门藩篱和信息“孤岛”,加强信息共享,形成 “一处受罚、处处受阻”的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合力。同时,建立举报有奖制度,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规乱倒渣土及运输车辆线索(时间、地点、车辆)和违规处置渣土的工地、公司,经查证属实,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从而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

    渣土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性的工作,只有开始,没有结束;只有前行没有后退。要积极转化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深入推进一体化联合执法共治,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坚持整治不放松、严查不动摇、严管不懈怠,在运用信息手段、部门执法联动等方面持续发力,落实常态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程渣土管理,切实维护城市市容与生态安全,促进城市和社会治理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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